汽車達到報廢標準的判定依據有哪些
汽車達到報廢標準主要有以下判定依據:
使用年限方面,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不過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若想繼續使用,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技術狀況方面,若車輛存在嚴重機械故障、安全隱患或者排放超標等問題,即使未達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也可能被判定報廢。比如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規定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環保標準方面,不符合國Ⅳ(或國Ⅴ)排放標準的車可能被引導報廢。
交通事故方面,車輛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嚴重損壞,無法修復到安全標準,會被判定為報廢車輛。
非法改裝方面,進行非法改裝改變原車結構和安全性能,導致無法通過年檢,會被判定為報廢車輛。
檢驗合格標志方面,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要報廢。
行駛里程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重型和中型卡車(包括越野車)行駛40萬公里,超大型、中型和輕型微型乘用車(包括越野車)和汽車總共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總計行駛45萬公里。
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方面,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需按照特定規定報廢。
部件方面,機動車車架、車身或發動機缺失“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等。
如果對自己的車輛是否有報廢嫌疑不確定,建議咨詢專業部門或維修專家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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