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超載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汽車超載的判定標準因車輛類型而異。對于貨車,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三軸超過30噸、四軸超過40噸、五軸超過50噸、六軸及以上超過55噸算超載,且裝載質量超行駛證核定載質量30%以上也屬超載;對于客車,營運客車(不含公交、校車)載人超核定人數20%以上等情況會按不同標準扣分罰款,公路客運車輛超額定乘員也有相應處罰。
具體來說,貨車超載的判定除了依據上述按軸數劃分的車貨總重標準外,若其實際裝載貨物的質量超過了行駛證上明確核定的載質量30%以上,同樣會被認定為超載。例如一輛核定載質量為5噸的貨車,當它裝載的貨物超過6.5噸(5×1.3 = 6.5)時,就屬于超載情況。而且,不同的軸數在計算載重時也有一些特殊規定,比如雙聯軸按照2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3個軸計算。
客車方面,判定超載主要看載人數量。駕駛營運客車(這里不包括公共汽車和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會被扣12分;超過核定人數但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對于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會被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若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將面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不過免票兒童除外,但免票兒童數量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此外,車輛超員程度也有劃分標準。超員人數超過20%(包括20%)低于50%為輕度超員;超過50%(包括50%)低于100%為中度超員;超過100%為嚴重超員。比如一輛5座的私家車,核定載客人數為5人,若乘坐了6人,超員人數為1人,超員比例為20%,屬于輕度超員;若乘坐了8人,超員比例為60%,就屬于中度超員;若乘坐了10人,超員比例達到100%,則屬于嚴重超員。
載貨汽車車廂一般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當有安全位置時車廂內可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總之,汽車超載的判定標準涵蓋了多種因素,不僅要考慮車輛的類型、軸數,還要看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人數以及超員比例等情況。嚴格遵守這些標準,對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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