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哪些行為在二手車交易規范中被視為違規?
在二手車交易中,以下行為被視為違規:
1. 二手車經營者不對車輛公里數作任何承諾和保證。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 2005 年第 2 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經營者有提供二手汽車全面、真實信息的義務,包括車輛公里數等,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2. 二手車購買 15 天后就視為消費者認可車輛存在的全部缺陷。這不合理地豁免了中介服務方保障交易車輛信息真實的責任義務,不符合合同法規最基本的誠信原則。
3. 交易合同中,將交易不能完成的全部后果歸于出售二手車的一方。例如“或者因任何原因”致使車輛不能過戶的,責任全在甲方,這違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則。
4. 對一方違約僅設定違約金,而不給予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乙方違約延遲支付款項僅需支付違約金,甲方卻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限制了甲方的主要權利。
5. 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只規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互聯網經濟發達、可能出現異地交易的情況下,這排除了消費者選擇其他更便利管轄地的權利。
6. 附加服務條款中,強制要求甲方車輛保險須在乙方處購買,侵犯了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
7. 買賣報廢車輛。國務院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嚴禁買賣報廢車輛,私自拆解報廢汽車,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均屬違法。
8. 交易禁止交易的車輛,如已經辦理報廢手續、雖未辦理報廢手續但已達到報廢標準或在一年時間內即將報廢、未經安全檢測和質量檢測、證件手續不齊全、盜竊車、走私車、非法拼組裝車、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國家法律禁止進入經營的其他各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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