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免費停車位車子被蹭,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路邊免費停車位車子被蹭的責任承擔需結合具體場景與過錯方綜合判斷,并非一概而論。若剮蹭由其他車主的過錯行為(如違規停車、操作不當)導致,該肇事車主需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若停車場管理方存在管理疏漏(如未配備監控、安全警示缺失),且該疏漏與剮蹭存在關聯,管理方需承擔相應責任;若車輛自身存在違規停車情形(如壓線、占用消防通道)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車主也需分擔部分責任;若無法找到肇事方且停車場為完全免費無過錯管理,則通常由車主自行承擔或通過車損險理賠。不同情形下的責任劃分,既需依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也需結合現場證據與管理義務的履行情況來確定,以此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首先,需明確“免費停車”的性質差異。若停車場名義上免費,但實際管理方通過其他方式獲取收益(如商場停車場與消費綁定、小區停車場含物業費內),則管理方仍需承擔一定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某商場雖對外宣稱停車免費,但車輛進入需憑購物小票登記,此時停車場的管理責任并未因“免費”而完全免除。若因停車場未合理規劃車位間距、未安裝關鍵區域監控導致剮蹭后無法鎖定肇事方,管理方可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承擔部分補充賠償責任。但若是市政規劃的純公共免費停車位,無任何管理方介入,僅提供場地供市民臨時停靠,則管理責任自然不存在,剮蹭責任需完全由侵權方或車主自行承擔。
其次,處理流程的規范性是責任認定的關鍵。車輛被剮蹭后,車主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如拍攝車輛受損部位、周邊環境照片,記錄停車位編號及附近監控位置,并及時聯系停車場管理方調取監控。若能通過監控或現場目擊證人鎖定肇事車輛,可直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肇事方承擔維修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若無法找到肇事方,需區分停車場是否收費:收費停車場(含隱性收費)需配合車主報警并提供管理記錄,若因管理方未履行義務導致證據缺失,車主可向管理方主張賠償;純免費無管理的停車位,則需車主自行聯系保險公司,通過車損險理賠,保險公司賠付后獲得代位求償權,后續若找到肇事方,可由保險公司向其追償。
最后,需注意法律條款的實際應用邊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明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是“管理人存在過錯”,如未定期巡檢設施、未及時清理障礙物等。若管理方已盡到基本義務,如設置明顯的停車指引標識、配備24小時巡邏安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則即便發生剮蹭,也無需承擔責任。例如,某小區停車場雖免費,但物業每日對停車場進行兩次巡檢,監控覆蓋所有車位,車輛被剮蹭后因肇事車輛遮擋號牌導致無法識別,此時物業已履行管理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路邊免費停車位剮蹭的責任劃分,核心在于厘清“管理義務”與“過錯行為”的邊界。無論是肇事方的直接侵權、管理方的間接失職,還是車主自身的違規停車,均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車主在遭遇剮蹭時,應優先固定證據、明確責任主體,通過合理途徑維護權益;管理方則需明確自身義務范圍,避免因管理疏漏引發糾紛。唯有各方都遵守規則、履行義務,才能在保障停車便利的同時,減少不必要的矛盾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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