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違章扣分標準是什么?
湖南交通違章扣分標準如下:
1. 駕駛營運客車超載 20%以上(將校車列入其中)、嚴重超速(新規定加入校車)、故意遮擋號牌、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等行為,一次記 12 分。
2. 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駕駛校車等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等行為,一次記 9 分。
3. 駕駛校車等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駕駛校車等車輛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校車等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駕駛機動車載運危險物品未按指定要求行駛或未懸掛警示標志;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物品未按指定要求行駛或未懸掛警示標志;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限制通行區域;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等行為,一次記 6 分。
4. 駕駛校車等 7 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校車等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等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等行為,一次記 3 分。
5. 駕駛校車等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等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等道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等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行為,一次記 1 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部分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如酒后駕駛、交通肇事逃逸、嚴重超速行駛、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仍規定為一次扣 12 分的頂格扣分。同時,對于一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如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等,不再扣分。此外,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消分“回血”,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回血”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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