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交通違章扣分標準是什么
蘇州交通違章的扣分標準比較復雜,具體如下:
只罰款不扣分的情形有:
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罰 200 元;
機動車不走機動車道罰 100 元;
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行駛罰 100 元;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罰 100 元;
機動車違反標志標線指示罰 100 元;
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罰 100 元;
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罰 100 元;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扣留駕駛證;
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的罰 100 元;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罰 100 元;
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罰 100 元;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罰 100 元。
罰款扣分的情形包括: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罰 200 元扣 3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上的罰 200 元扣 12 分;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罰 100 元扣 3 分;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罰 5000 元扣 12 分;
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扣 12 分;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扣 12 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罰 200 元扣 12 分;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未罰 200 元扣 6 分;
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 50 元扣 1 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以下的罰 100 元扣 3 分;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 50%的罰 100 元扣 3 分;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 50%的(9 座以下小客車和小型越貨車以下)罰 200 元扣 6 分;
城市快速路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 100 元扣 1 分。
一次記 12 分的違法行為有: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一次記 9 分的違法行為有:
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的。
一次記 6 分的違法行為有: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 7 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一次記 3 分的違法行為有:
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 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的;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一次記 1 分的違法行為有:
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違章停車方面,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 200 元罰款;
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 200 元罰款,機動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臨時停車的,處 100 元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違章停車扣分標準是 200 元以下,扣 3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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