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為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特定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罪名。

以下行為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一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比如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而且追逐競駛不要求一定在公共道路,校園、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也可能構成,不過在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一般不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既可能多人有聯絡實施,也可能單人實施。

二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屬于醉酒駕駛。而且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構成。在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因不具抽象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駕駛。

三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像校車、客運車輛,存在至少超過限定額度 20%以上載人,或者是車輛運行速度至少超過相應路段限速 50%以上的行為。

四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比如違反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未經登記從事運輸、運輸期間違反交通法規等。

要注意,教唆他人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也構成本罪。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相關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危害結果。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有區別,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要求造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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