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怎樣從法律層面保護闖紅燈救人的司機?
如果司機為了救人闖紅燈,是可以從法律層面得到保護的。
首先,個人生命健康安全危急關頭,為了自救或者救人實施一定的輕微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比如闖紅燈,具有緊急避險的性質,應當免除行政處罰。司機只需要提供抗辯理由所依據事實的具體時間、地點、經過的具體線索,一般就完成了舉證責任,對具體線索的查實或查否,由行政機關或檢察機關完成。
其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公民拒絕作證并不能使公民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構成緊急避險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正在發生現實的危險,且這種危險不包括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
如果客觀上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錯誤認為存在并進行了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對于正在發生的危險,沒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只能損害另一方較小或同等的權益才能避免危險,為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進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避免損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需的限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確認緊急避險可減免三種責任,能扶正社會風氣,引導人心向善,維護社會公正,避免好心人蒙受不適當的損失。
在實踐中,如何界定“緊急情況”存在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緊急情況”仍有難度。
為保障司機救人積極性,“救人免責”應以法律條文形式確定下來,規定遇到緊急情況需事先電話報警,交警做好記錄。需要開綠色通道的,條件允許安排路面交警開道。如不能馬上安排交警開道,司機違章送達目的地后應等待交警向醫護人員等第三方取證以免予處罰。對危重傷病人員的界定,應聽取專家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總之,敬畏生命的同時要確保自身安全,盡量選擇情與法兼顧的救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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