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車先行與讓行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么?
會車先行與讓行的責任劃分標準主要如下:
會車讓行是指和對方來車會車時,讓對方的車先行,自己的車要減速或停車等。會車先行則是自己的車先行,對方停車或減速讓行。
會車讓行是禁令標志,設在會車有困難的狹窄路段一端或只能開放一條車道作雙向通行路段的一端,表示車輛會車時必須停車讓對方車先行。會車先行是指示標志,設在車道以前適當位置,指示駕駛員會車時哪個方向先行。這兩個標志的共同重點是紅色箭頭一方讓行。會車先行標志是方形,右側是白色箭頭,左側是紅色箭頭。會車讓行標志是圓形,右側是紅色箭頭,左側是黑色箭頭。
在道路較窄的情況下,有條件避讓的車輛需要讓無條件避讓的車輛先行通過。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以下這些情況也需注意責任劃分:
追尾或倒車造成事故的,全責。逆向行駛,全責。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全責。闖入禁行路段造成交通事故的,全責。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全責。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全責。裝載的貨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全責。溜車,前車承擔全部責任。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車輛,全責。有“讓行標志”,未讓行優先通行車輛,全責。超越前方正在超車、掉頭、轉彎的車輛造成事故的,全責。會車時超越前車發生事故的,全責。準備進入環島的車不能影響已在環島內行駛的車,否則全責。有障礙一方要讓無障礙一方先行,但當有障礙一方已經駛入,無障礙方就要讓行,否則全責。狹窄山路會車,靠山體的車未讓行對方車輛,全責。追撞前車尾部的,負全責。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的車先行的,負全責。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志線規定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負全責。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負全責。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負全責。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的,負全責。綠燈亮時,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先行的,負全責。紅燈亮時,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先行的,負全責。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負全責。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在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一方先行的,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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