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書是出了交通事故后,交警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各種原因之后,雙方經過協商調解自愿同意和解的另一種簡單的解決方法。但是交通事故調解書也不是單單的寫幾個字就可以了,里面也還包含著很多內容,這樣才能維護好雙方的利益。
一、交通事故調解應怎么進行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3、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包括哪些內容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您們雙方處理好責任之后都有協調好自愿進行調節,那您們可以參考小編給出的交通事故調解書的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也可以省去很多繁瑣的手續。如果您們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繼續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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