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私了后應注意什么
1.交通事故的處理效果如何?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賠償損失。所以可見,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警察來解決。交管部門起草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也是為了縮短事故處理周期,節省警力,提高事故處理效率。
當事人簽訂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也屬于私了事故的方式,對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各方事故責任有直接影響,當然具有約束力。然而,這種協議并不是絕對有效的。比如,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脅迫、意思表示不真實、協議內容不公平等可能動搖協議法律效力的情形。
二、交通事故理賠后需要注意什么?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妥善處理,保留相關證據,在自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及時報警。當然,非現場事故報警也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丟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給交管部門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帶來困難。此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現實意義就凸顯出來了。規定提示當事人及時記錄以下事項: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具體聯系地點。雙方簽字確認,為日后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糾紛保留有效證據材料。
建議:交通事故車輛維修過程中的停運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1.交通事故中營運車輛損失是否應該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修理費、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根據民法理論,賠償全部財產損失除了直接減少財產外,還應賠償損失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可預見或可預見的可獲得的利益。判斷是否為可得利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當事人已經預期或可以預見的利益;第二,必須預期且不可避免的利益;第三,直接違反必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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