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現場應保護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步驟
a、應該保護哪個交通事故現場?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a)造成死亡或傷害;
(二)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且雖對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但經協商未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涉嫌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報警后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停車位置,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進行處理。
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標志、無保險標志;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二、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步驟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四個步驟:
(一)交通事故車輛必須立即停車,迅速搶救傷員,并迅速為傷者止血,處理休克等。,在附近尋找合適的場地,臨時安置傷員,包扎傷口,并密切注意周圍環境,防止其他危險再次發生。
(二)迅速向“110”、“120”報告,向車輛單位和投保的保險公司報告,如實陳述事故情況。
(三)報警后,注意保護現場,維持秩序,照顧好受傷人員,等待醫療急救或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醫院搶救。
建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時限。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1.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2.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首先,如果對交警適用事故處理程序有異議,可以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或投訴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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