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交通事故證據 交通事故訴訟對證據有什么要求
一、交通事故的證據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體和痕跡。是以商品的客觀形態、特征、外在特征來證明的。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剎車痕跡和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其記載的內容為證明。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相關信件等。都是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有關交通事故的情況。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司機、傷者和其他相關方。陳述是指當事人在發生事故時,敘述自己的經歷,或者就自己是否有責任進行爭辯,進行申辯。
(5)評估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的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通過鑒定結論,對鑒定物證、書證的真偽和性質,認定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的效力,認定事故當事人和肇事車輛,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勘驗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后所做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書面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音像(視聽)資料,如音像、錄像、磁盤等。那可以用來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
二、交通事故訴訟對證據的要求?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可信;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人民法院批準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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