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2.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賠償金額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直接損失賠償標準: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部分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了人身,應予賠償。比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害人因受損車輛正在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一種無形的傷害,外人無法衡量。一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在類似的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確定。
2.交通事故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1.醫藥費
包括醫療費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對于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失去的時間。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用
原則上有一名護理人員。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運輸費用
5.住宿費
6.營養費用
7.補償
(一)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純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8.設備費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0.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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