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拒收嗎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調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拒絕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通過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等相關程序制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并及時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以拒絕簽收為手段影響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送達。
交通責任的認定是事故處理人單方面做出的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拒收該證明,不代表事故處理機關未發。只要事故處理機關記錄了拒收證書,就視為送達。也就是說,當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不影響公安機關的服務。另一方面,即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也要接受,這樣才能仔細閱讀和判斷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從而找出具體錯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后者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推薦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時限,對事故認定書不滿意如何補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三)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在檢查鑒定或者復查鑒定時核對全文.....;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