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訴訟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管轄權可以從侵權行為地的訴訟原則來確定。也就是在出事的法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空中事故空造成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空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到基層法院。
3.根據一般管轄原則,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取決于被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被告是公民的,以該公民的住所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被追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場所,但公民住院治療的場所除外。
第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索賠的訴訟時效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于與人無關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比如車輛損失,車輛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為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
2.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人身傷害
比如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一年內治療未結束或者一年內殘疾未固定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終止治療或傷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尚在治療中尚未傷殘的,應當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從隱患傷情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之日起計算一年。
4.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結論之日起,根據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當事人一年,其他兩年。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者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后遺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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