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第一,如何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交通爭議的情形。該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可見,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糾紛,是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雙方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后,本案雙方當事人決定協商解決的,應當填寫交通事故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記載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賠償責任等內容。雙方沒有標準約定的,應當制作類似的書面記錄,雙方簽字后應當立即離開現場,賠償的數額和方式應當共同協商。當事人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交通事故記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警,并向交警提供當事人簽字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交警將采取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錄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國外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涉及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以及涉及其他外國人的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市公安局交通部門和外管部門負責。
凡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必要時可由市公安局交通部門直接處理;對交通事故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的受理有異議時,由市公安局交通部門指定一個公安分局(縣)交通隊受理。公安局(縣)交通隊處理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時,由交通部門和外管部門協助指導處理。
涉外交通事故現場調查:
(1)涉外交通事故發生后,執勤民警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分(縣)局交通隊報告,并設法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者而改變現場,應留下痕跡),尋找目擊者,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記錄備查。
(二)公安分局(縣)交通隊接到執勤民警或其他人員的報告后,應迅速派(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員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當事人身份,立即向交管處和外管處報告,并認真及時做好現場勘查、照相等取證工作。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門處理的,交通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派員到現場調查取證。事故發生地公安分局(縣)交通隊一定要保護好現場,做好先行勘查工作。
(3)可要求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當事方就事故現場作出陳述。拒絕陳述的,應當記錄并拍照其相關證件號碼,待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予以放行。個別急事可以先放。因事故調查、取證等工作需要扣留車輛的,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如果拒絕,就應該釋放,事后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四)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方當事人、持駕駛證的中方當事人和領事車輛的事故現場勘查,按現行交通事故處理規定辦理。但是,需要扣留使領館車輛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事故由需要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當事人查證時,市公安局交通部門可以通知當事人前往指定地點;當事人所在單位派其他人員或者書面答復的,應當受理;當事人不提供任何資料的,交通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認定事故責任。其他外方的事故調查按現行事故處理程序辦理。
在事故責任認定和民事調解過程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代理人應向事故處理機關出具委托書和能夠證明其身份的相關證明。
涉外交通事故的外方當事人在事故未結案時,如欲離開上海,根據當事人身份,由事故處理機關與市外辦或市管理處協商。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當事人的問題,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其他外國當事人的待遇,按照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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