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車輛肇事誰來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1.車輛被盜事故誰來賠?
在實踐中,車輛經常被盜,然后發生事故。會有人上門,讓失主承擔責任。但實際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被盜車輛的原車主是不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
關于被盜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月3日起施行的《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的,造成受害人損失的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即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如下:
1.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事故涉及的車輛是一個單元。駕駛人執行職務,即其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執行駕駛職務的行為,是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指定或者認可的,由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企業、私營企業業主的,應當聘用汽車駕駛員運輸,由車主(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在承包或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業主、承包商和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的所有權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經營的受益者。未經業主同意,承包人、承租人分包、轉租、轉借給第三方的,由承包人、承租人、第三方和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托他人買車的,或者購買人買車后造成車禍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停車場委托維護、保管或者停放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維護者、保管者和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駕駛人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事故車輛有掛靠單位的,掛靠單位經常收取管理費或者分享利潤的,視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且未經車主同意的,車主和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所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9.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關于被盜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月3日起施行的《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的,造成受害人損失的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11.機動車駕駛人與其駕駛的機動車不屬于同一單位。駕駛人和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受益單位先行墊付。
12.免費借用的車輛發生事故,司機和受益人是共同被告,由他們負責賠償。
1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故負有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14.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繼承人不會放棄作為被告的遺產,而只在繼承的財產數額內承擔責任。繼承人放棄或者失去遺產的,不能作為被告,因為沒有遺產可以繼承。
15.持有車票或者按照規定免票的旅客,持有優惠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無票乘車,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死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除非傷亡是由旅客本人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16、免費與乘客一起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原則上,免費乘車就是搭便車,不能免除司機的責任。應考慮具體情況,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如果支付部分石油費用,損害賠償應與一般受害者的賠償相等。雖然運送客人或醫生是免費的,但不是免費搭車。
17.因緊急避險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是被告。沒有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所屬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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