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車夜間營運發生交通事故 發包人應承擔責任嗎
1.承包出租車夜間運營發生交通事故。
杜覺明是一名出租車司機。為了增加經濟收入,杜覺明將車輛夜間營運權授予邊順,邊順按約定每月向其支付承包費。2004年9月,便順公司夜間經營發生交通事故,行人龍受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勘查,邊順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隆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覺明、邊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過程中,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誰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法發〔1999〕13號)指出:“使用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頭盔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富博(法釋〔2000〕38號)指出:“買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汽車,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保留汽車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將汽車用于運輸時,出賣人不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民事責任。”上述司法解釋體現了以經營主導權和經營利益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也就是說,在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過程中,第一,看運營控制權的歸屬,即誰有權支配和控制車輛的運營;二是看運營利益歸屬,即車輛運營誰受益。這種利益可以是機動車運行獲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間接利益。享有經營控制權和經營收益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杜覺明將出租車夜間經營權授予邊順,邊順按約定每月向其支付承包費。事實上,杜覺明將自己對車輛夜間運營的控制權交給了從事出租車夜間運營的邊順,而杜覺明則通過將出租車承包給邊順獲得了利益。根據誰取得車輛營運收入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杜覺明、邊順順均取得夜間車輛營運收入。因此,兩者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畢竟是路邊造成的,路邊才是交通事故的真正責任人。杜覺明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他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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