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汽車的訂購頁面將“智駕”更名為“輔助駕駛”后,一眾車企陸續跟進或提前更名。
似乎給輔助駕駛系統改名成為了趨勢,為何要改名呢?
筆者認為輔助駕駛系統更名是趨勢也是必然的結果,因為“智能”一詞存在很大的迷惑性;是可以有多重解釋的。對于智能相關知識儲備較少且邏輯分析能力較弱的汽車消費者而言,任何功能的前綴是“智能”則難免會產生錯誤理解;加之一些品牌發布會或終端銷售人員不夠客觀的描述包裝,在使用車輛的過程中則難免出現錯誤操作,所以改名是很有必要的。
功能名稱一定要簡單直白,讓消費者一眼看懂才能規避風險。
于是工信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出禁止使用:自動駕駛,高階智駕等模糊詞匯,統一推廣“組合駕駛輔助”等專業術語。

“智能”的解釋
理論上的“智能化”和“自動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論。
“自動化”指的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機械化執行重復任務,減少人工干預和提高操作效率。其側重點是使用預設程序完成工作流程,并且要確保執行任務過程中的可靠性和穩定性。自動化生產就是最佳參考,使用機械臂或機器人配合預設程序的生產良品率往往高于人工生產的水平。
不過自動化生產往往只能進行簡單的、機械的重復動作,自動化不等于“智能化?!被蛘呃斫鉃樽詣踊⒉弧奥斆鳌!?/p>

“智能化”則是指系統或設備可以具備思考、學習、推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可以簡單理解為“自主化。”自主和自動是不同的概念。不過如果將“智能”和“駕駛”組合成一個詞,那么概念就完全不同了;正常邏輯一定會將其理解為“駕駛行為的自主思考、學習、推理和執行駕駛”的能力,這就難免會體現出一種任務的自動化操作。

真正的智能是包括邏輯性和非邏輯行為的自主行為,之于駕駛系統而言,其包括感知、分析、推理、決策和執行操作。
也就是說智能本身應當理解為自主學習的能力,自主行為的范疇也僅限于系統本身的不斷優化和升級——不關聯其他功能或系統的理解就是這樣——一旦關聯某一種功能和系統則等于將該系統定義為“具備自主行為的系統或功能?!边@不就是明確說明該系統或功能是自動化的嗎?而且還不是簡單按照預設程序的自動化,而是具備從感知障礙物到執行駕駛操作的高水平、高智慧的自主自動化。
所以智能一詞本不需要特殊解讀,但是一旦關聯駕駛功能,其本意就等于“高智慧自動駕駛”能力。
如該系統具備“高智慧自動駕駛”能力則沒有問題,反之則全部存在夸大包裝或不實描述。

目前無“智駕”
第一節講解了“智駕”真正的概念和應當具備的水平,可以說用這個詞作為前綴的所有駕駛系統都應該是自動化的。
但是截止發稿之前,私家乘用車市場里沒有一款量產車具備“智駕”的能力。
所有量產乘用車都只用了“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該名詞是專業術語,對應的是GB/T 40429-2021(推薦國標2021)《駕駛自動化等級與劃分要素的關系》里的分級“2級”系統——這是推薦國標,有了這個國標則不應該也不能隨意給輔助駕駛系統定義,尤其不能定義為“智駕?!?/p>
原因正是“智駕”的潛臺詞是駕駛功能的自動化,而且是高度的智慧自動化;但是“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動態駕駛任務后援”的角色是駕駛員而非系統,設計運行范圍是“有限制”的。

在“用戶的角色”里對駕駛員需要做的事情有明確說明,“2級組合駕駛輔助”的駕駛員角色(任務)為:執行駕駛自動化系統沒有執行的其余動態駕駛任務監管駕駛自動化系統并在需要時介入動態駕駛任務以確保車輛安全決定是否及何時啟動或關閉駕駛自動化系統在任何時候可以立即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
在說明中雖然也提到了“駕駛自動化系統”但是也明確說明了駕駛員需要做的事情——關鍵點是駕駛員需要監管“駕駛自動化系統”并且需要“在需要時介入動態駕駛任務以確保車輛安全?!币簿褪钦f“2級組合駕駛輔助”可以使用且具備有限制的自動化能力,但是確保行車安全的根本角色不是系統而是司機,并且司機還得去監管駕駛自動化系統才行。

由此可以得出的結論很明確:
“2級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具備有限制自動化能力而不具備“智能”的能力。
自動化可以是不智能的,而智能一定是高度自動化的。
所以“智駕”這個詞是不可以隨意使用的,如果遇到較真的汽車消費者或第三方機構,那么使用“智駕”給輔助駕駛系統命名的車企都有可能涉嫌違法。這就是為什么會出現“改名潮”的原因,說白了都是在改錯罷了,只是錯在先則應當對之前的車主進行道歉,對于之前的錯誤描述應當承擔起一定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