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