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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規定

    2025-03-11 18:26:05 作者:資訊小編

    1.如何認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在事故中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都沒有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規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時限為:

    (1)當場鑒定和調解

    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者不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關負責人批準。

    2.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事故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發生傷亡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詢問肇事人、其他當事人和證人。

    (3) 1天前

    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約定的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4)兩天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通知申請人。

    (5)3天以內(3天之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3日內委托另一方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3.接報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將不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警方。

    4.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規定期限將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6)5天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調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7) 7天(7天內和7天后)

    1.無名尸體無人認領或者7日內不能確定身份的,應當及時在當地(市)報紙上公布。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破獲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八)10天(10天以內,10天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0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在報紙上刊登無名尸體辨認通告,經報紙刊登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當事人10天后仍未領取(事故車輛)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6.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找到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9)14日(兩周)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自刑事立案之日起經過兩個星期工作未被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互聯網通緝手續。

    (10)20天內

    檢查和鑒定應在20天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十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直至作出處罰決定的期限。

    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二)一年(一年后)

    無名尸體的骨灰應當保存一年,保存證明應當留存備查。一年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檔案的保存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存期為2年。

    2.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存期為5年。

    3.造成傷殘、死亡1-2人及涉外交通事故的:儲存期為20年。

    4.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被吊銷駕駛證的,在(領館)公務人員和(領館)車輛中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以及在其他交通事故中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永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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