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怎么認定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當然要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然而,在實踐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是嚴重的,受害者往往仍在住院或在治療過程中,時間早已超過一年。如果以事故發生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很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可以得到保護,但會增加法院訴訟的次數。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常會出現以下時間節點:事故發生日期、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日期、處理結束日期。下面就一個一個介紹吧。
1.事故發生之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的,雙方可以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2.交通警察應當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輕微事故;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重大和特大事故發生后20天內,必須確定責任。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一年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調解,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交警部門有時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年的訴訟時效也可以從當事人收到該終結書之日起算。
3.治療結束的日期。治療結束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中,一般認為損傷后的病理變化在臨床治療后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為治療結束。對于每一次具體的傷害,什么情況,什么時候是醫療終結,醫學上沒有具體的時間,法律上更沒有。因此,無法通過從治療結束算起的時效期限來界定具體時間。一般情況下,實務法院會將傷殘評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但是,雖然傷殘評定日期是固定的,但有的受害者做了內固定手術,傷殘評定時還沒有進行第二次手術。如何確定訴訟時效?在實踐中,存在將第二次操作的結束時間作為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每個時間節點的出現都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表現。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上述時間節點,實踐中一般以最后一個時間節點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最終時間。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中國《民法通則》第七章用了七條,而最高法院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六部分用13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但鑒于上述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人們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年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理解和實踐差異很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事故鑒定送達之日、受害人救治結束之日、傷殘評定之日和索賠之日。以下是對這些方式的簡要分析:
(a)道路交通事故的日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期,是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距離事故發生之日不足一年的,被告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根據這一規定的字面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現場受到傷害,因此多數人認為時效期間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二)交通警察事故認定書的送達日期。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最高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的,除提交起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結論或者事故不是因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但公安機關的調解必須在事故責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以下兩份證據材料:(1)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2)調解結論或賠償建議或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實施后,雖然交警部門調解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但法院在提起訴訟時仍要求當事人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很多人認為,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那么事故認定書的送達就表明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當事人就會進入私力救濟階段。當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據此,建議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送達日期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同時,與道路交通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輕微事故;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重大和特大事故發生后20天內,必須進行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確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但在現實中,這個時限并不是鐵板一塊,仍然是暫緩或者延長的,這也是受害人提起訴訟容易超過一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后一年內,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起訴。很多情況下,受害人的治療并沒有完全完成,當事人還需要兩次、三次,甚至多次手術。損失處于不確定狀態,無法向法院明確主張,無法進入訴訟程序。
(3)治療的結束日期
治療結束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中,一般認為損傷后的病理變化在臨床治療后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為治療結束。對于每一次具體的傷害,什么情況,什么時候是醫療終結,醫學上沒有具體的時間,法律上更沒有。所以最重要的缺陷就是治療時間本身很難確定結束,現實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理解。有的以出院當天為治療結束,有的以痊愈當天為治療結束。在某些情況下,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結束之日,這樣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法院很難確定被害人主觀上還是客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
(4)殘疾評估日期
傷殘評定日期是指鑒定機構委托鑒定的日期或者鑒定機構作出傷殘等級的日期。即使這個時間最終被確定為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者都需要傷殘評定,這顯然不構成傷殘,不需要傷殘評定。時效期限從哪里開始?況且,有的受害人符合傷殘條件,卻不主動評定傷殘,所以時效期間不能一直算。時效制度的初衷是對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進行制裁,而不能對受害人在傷殘評定前的懈怠行為進行制裁。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規則也有重大缺陷。
(5)索賠日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因三個法定原因中斷:1 .提起訴訟;2.一方提出請求;3.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當事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義務人主張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受害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但在實踐中,如何分配被害人主張權利的舉證責任成為一個難題,因為被害人往往很難拿出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向義務人主張了權利。有的法官還根據具體情況轉嫁舉證責任,要求債務人對明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
1外觀全面煥新 實拍廣汽本田新款雅閣
- 2極氪全尺寸SUV定名極氪9X 將于4月上海車展首發
- 3換裝第五代發動機 上汽大眾途昂Pro售26.99-31.99萬元
- 4售10.98萬起 零跑B10開啟預售 全系標配智駕 純電續航最高600km
- 5多種座位布局/805km續航 吉利銀河翼真L380正式上市 售29.99萬元起
- 6沃爾沃新款XC90有望上海車展上市 采用全新家族設計語言
亚洲一级在线观看视频 | 亚洲国产中文在线 | 在线看片亚洲免费 | 亚洲国产欧美日韩 | 永久免费A在线观看全网站 亚洲日韩AV在线不卡 | 正在播放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 - 2極氪全尺寸SUV定名極氪9X 將于4月上海車展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