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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多久

    2025-03-11 18:16:04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報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事故車輛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迅速撥打“122”報警電話。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其他知情人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信息。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

    (2)車輛扣押: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及相關號牌。檢驗鑒定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由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沒有車主車輛或者經通知十日后仍未領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3)尸體處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由醫療機構或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存放在具備太平間條件的醫療機構。尸體檢驗不得公開進行,尸檢需征得其親屬同意。檢驗完畢后,應當向死者家屬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死者家屬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超出部分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無名尸體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4)交通事故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傷殘評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后,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

    (六)損害賠償調解: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期為十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只調解一次。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參加調解或者無正當理由中途放棄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調解。

    (7)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直接財產損失等。

    (八)回避:辦案人員與本次交通事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工作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經大隊批準后,辦案人員應當回避。

    二、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70號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時限。警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1)當場鑒定和調解

    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24小時內

    1.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事故移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3)1天前

    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約定的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4)兩天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將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通知申請人。

    (5)3天以內(3天之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3日內委托另一方進行檢驗、鑒定、評估。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規定期限將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6)5天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調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7)10天(10天內,10天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0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在報紙上刊登無名尸體辨認通告,經報紙刊登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當事人10天后仍未領取(事故車輛)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6.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找到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人死亡的,從喪事結束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受傷了,就從治療結束開始;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

    (8)20天內

    檢查和鑒定應在20天內完成。

    (九)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處罰決定作出時止。

    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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