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時候起訴 交通事故訴訟中被告怎么確定
1.交通事故應該什么時候起訴?
什么時候起訴交通事故,其實是一個關于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問題。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否則將失去請求權。
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民事訴訟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另行計算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不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不會開始計算。
(2)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損傷明顯的,從損傷之日起計算;如果傷害需要治療,應該從治療結束之日算起,因為這樣,受害者才會知道哪些權利受到了侵犯。如果當時找不到傷情,從發現傷情之日起計算。當然,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后來發現的傷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3)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沒有調解的,從醫療終結或者傷殘的第二天起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傷殘后雙方參加調解的,從調解終結的第二天起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兩年。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調解直接起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如今機動車數量越來越多,作為高速運動的機器,交通事故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及時有效地對受害人進行必要的賠償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當前,機動車所有權和使用權關系復雜,部分行為人思想認識水平較低。現實中經常出現事故發生后找不到肇事者或者無法正確認定被告,導致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
那么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如何確定被告呢?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誰可以成為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根據車輛駕駛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可以分為:
1.車輛駕駛員正在執行任務。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駕駛人正在執行職務或者業務過程中。誰是合格的被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駕駛人在履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賠償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訴訟中的被告。當然,這一規定也符合《民法通則》第121條的精神,該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雇傭關系與之類似。職工在就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雇主是被告,只有在雇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雇員和雇主才是共同被告。
2.機動車駕駛人非職務時被告的認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即機動車駕駛人,不履行職責而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才是損害賠償的主體,即被告,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時,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賠付。實踐中,一般將負有先行賠付義務的單位列為被告,判定交通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時,負有先行賠付義務。
(二)根據機動車輛的具體用途,可分為以下優點:
1.所有權。即交通事故責任車輛為駕駛人自己的車,責任人與車主為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主體顯然應該是責任人(業主)。
2.契約關系。主要是指單位將其擁有的車輛承包給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使用的情況。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如今,公司將車輛承包出去是很常見的。但雙方簽訂的大多是合同,往往約定一切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鑒于用人單位是機動車運營控制權或運營收益的所有者,能夠控制運營并擁有運營收益,是受益人。因此,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合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車輛駕駛人受雇于車輛承包人,車輛駕駛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那么車輛承包人和雇主都應當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雇傭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屬于非職務行為,車輛駕駛人與承包人或雇主可以成為共同被告。承包人為個人且車輛由個人駕駛的,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由個人和車輛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借貸關系。借用關系有很多種:一是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名義,在車管部門登記時將此人登記為機動車所有人或所有人。這有很多原因。比如,沒有本地戶籍的人,不能擁有本地號牌的機動車,只能借用本地名字登記機動車。此時,名義所有人雖然不能直接管理和支配機動車,也完全不享有機動車的任何使用利益,但他有自主選擇是否借用自己名義的權利,也有義務對機動車的使用進行管理。因此,機動車發生損害賠償事故,負有責任的,名義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被告。二是無償借用他人車輛自用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借款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發生交通事故時受雇駕駛人屬于職務行為的,由借款人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人共同承擔責任;借款人不履行職責的,由駕駛人和借款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作為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后,借款人為負有責任的個人的,借款人和機動車所有人共同作為被告。三是以商業經營為基礎,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借貸行為,例如所謂的機動車掛靠經營。在這種情況下,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應當由車主承擔責任。首先,無論貸款人收取多少“管理費”或“附屬費”,無論他收取的費用數額與他所承擔的責任之間的比例有多小,作為商業經營,他都應該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的高危險性,所以他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而事實上,任何經營都是有風險的。其次,表面上看只是借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實際上借的是經營資質。因為有些地方不允許公民個人從事某類經營活動,必須掛靠有資質的企業才能從事這種經營活動,或者有些經營者考慮到各種費用等原因,將其機動車掛靠在某個企業,以達到降低個人費用和稅收的目的。第三,雖然貸款人只收很少的管理費,但也不能說完全沒有利息。因此,機動車所有人作為附屬機動車的管理責任人和部分利益的所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也就是被告。
4.租賃關系。近年來,中國出現了許多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的形式多種多樣。根據租車時間長短,可分為長期租賃和短期(或臨時)租賃。前者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長期租用機動車,承租人支付租金。臨時租賃主要表現為短期使用時間。隨著租賃關系的增多,承租人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誰應承擔責任成為重要問題。租車公司和承租人之間的責任往往是基于合同的約定,即機動車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擔責任。承租人雇傭的車輛駕駛人有職務外行為的,車輛駕駛人與承租人或者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租人為個人的,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由承租人和汽車租賃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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