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內容包括:
1、是否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尚未處理的;
2.司機的身體標準;
3.如果你已經記滿12分,記分周期是12個月,從你駕照的周期開始,你必須查詢你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情況以及考試狀態。
法律依據: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評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驗證。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考試。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且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責任交通事故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考試并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的驗證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2)身體狀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和參加學習考試滿12分后。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駕駛人,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
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得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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