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在實習期可以代扣分嗎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一百條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無效,重新參加審驗學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對實施處罰和記分提出異議拒不核實,或者經核實屬實但不糾正、整改的;
(二)為未經滿分學習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學習記錄、合格考試成績的;
(三)在滿分考試時,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四)為不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扣減記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的;
(六)弄虛作假,將記分分值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變更為記分分值低或者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統記分數據的;
(八)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未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導致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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