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漏檢怎么處理扣分嗎
一、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漏審的嚴重性,漏審車輛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是需要負全責的,而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漏審車輛上路行駛會被交警部門扣車,補辦相應手續后,才能提車。一句話,漏審很嚴重,年檢要趁早。
三、漏審不超過三個月給予口頭警告,不罰款不扣分,可按照正常流程去辦理年檢手續。車主在交管部門處理完所有相關違章信息后,開車去機動車年檢機構登記、現場年檢查驗,一切按正常檢車流程,很快就會完成檢車。
四、漏審超過兩年,不滿三年。漏審時間這么久,車輛的檔案會被注銷。車主在被處以罰款扣分記違章后,允許申請車輛檔案的恢復,然后進入正常審核車輛流程。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恢復車輛檔案要走的手續與流程,比較繁瑣。還是那句話,審車要趁早。
五、漏審大于等于三年。已經超過3個檢車周期,這種情況是最嚴重的——車輛會被直接注銷,強制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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