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電摩可以上路嗎
2、廣州全市禁行電動自行車,電瓶車我們又稱為“電動車”,所以電瓶車哪里都不可以開。廣州開電動自行車被捉的,交警將進行警告或者罰款5元以上50元以下。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車輛。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還車輛。
3、電瓶車我們又稱為“電動車”,它是由蓄電池(電瓶)提供電能,由電動機(直流、交流,串勵、他勵)驅動的純電動機動車輛。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非常廣泛的普及。
法律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未在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摩托車;
(三)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非機動車。
禁止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范圍內行駛、停放人力三輪車,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除外。
第四十三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收繳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并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扣留的人力三輪車,拼裝、改裝車,本市不予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無號牌摩托車,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扣留的電動自行車、外市籍號牌摩托車、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并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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