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押車輛期限多久
交警扣押車輛多長時間?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可以扣留肇事車輛。為了收集證據,應對車輛進行檢查和鑒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1、交警因需要取證,可能會扣留肇事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勘察、取證;因取證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實。
2.車輛年檢時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部門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逾期不予鑒定的,應當自查勘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檢查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身傷害、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體、路況等進行現場檢查鑒定的等,應當自現場檢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長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查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檢驗鑒定完畢后,應在五日內歸還業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查鑒定外,不得使用。檢查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通知當事人十日仍未接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對無牌照、達到報廢標準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相關知識: 強行扣留車輛可以構成什么罪
對于經濟糾紛當事人非法扣押與經濟糾紛無關的第三人所有機動車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懲處,堅決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肇事者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被扣押車輛應當無條件歸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一、駕駛車輛被無理攔截、強登、扣押,情節輕微,尚不足以刑事處罰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項)處罰;被公安機關責令繼續拘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在本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以欺騙手段扣押他人車輛,情節輕微,尚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對應第(一)項) 《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的64 條)予以處罰。被扣押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責令歸還拒不歸還的,依照搶奪罪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奪他人車輛的,依照搶劫罪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非法劫持他人車輛,實施敲詐勒索的,依照敲詐勒索罪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上述處罰外,被扣押車輛造成損壞的,違法扣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安巡邏民警報案后,應當及時受理,并根據情節移送主管部門管轄。案子。有前款情形的,經公安機關責令,可以及時歸還車輛,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可以扣押肇事車輛取證,并對車輛進行檢查、辨認。但除此之外,事故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并應當在查驗鑒定完畢后五日內歸還當事人。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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