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什么意思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2,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駕駛證。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應當吊銷原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駕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號碼,換領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駕駛證。重發.
3,機動車登記的相關規定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和登記的理由。車管所應當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報名處。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并發布信息,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相關規定并下載和查詢。使用相關表格。
4,機動車登記制度分為哪幾種
1.在中國境內購買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為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二手車交易發票;境外購買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為車輛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 2、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轉移所有權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書為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及對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 3.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轉讓機動車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原產地證明《仲裁裁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公證書》出具的文件和公證機關; 5、資產重組或整體資產交易中的機動車,來源證明為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國家機關統一收購并轉讓給所屬單位未登記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為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部門出具的轉讓憑證; 7. 經國家機關登記轉屬單位的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為部門出具的轉讓證明;8 1. 更換發動機、車身、車架的來源證明為部門開具的發票銷售單位或維修單位開具的發票。
5,臨時牌照可以用多久
臨時牌照上標注的有效期分別為15天、30天、90天。遷出車管所管轄范圍的,有效期為30日;補發或換發牌照的有效期為15天;用于科學研究、型式試驗或特種機動車的有效期為90天。臨時駕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1.大部分臨時車牌可以當天拿到。使用臨時車牌時,還必須注意遵守出行規則。臨時車牌與正式車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還需要注意臨時車牌的使用期限; 90天,臨時牌照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3. 逾期未取得正式駕照者,須重新申請,但申請次數不得超過3次。臨時號牌有效期: 1、車輛駛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有效期為30天。 2、補發、補發車牌期間,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發車牌的,在行政管轄范圍內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跨行政區的,不超過30日。 4.科研、型式試驗或特種機動車不超過90天?!稒C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上簽注變更事項登記證,并收回車牌和駕駛證。簽發有效期為30天的臨時車牌,并將車輛檔案移交給車主。
6,在什么情況下機動車應辦理相應的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如下: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 (2) 更換發動機; (3) 更換車體或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整車更換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原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以其機動車為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的車管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第二十七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在將機動車移交給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回收企業出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拆解,并向機動車所有人開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號。
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商用車應當在車管所的監督下進行拆解。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報廢后七日內,持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號復印件向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車輛管理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機動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出具注銷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以機動車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7,機動車登記辦法
登記第十條機動車未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證》。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并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的車輛的標準照片;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但海關監管車輛除外; (四)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注冊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類型、制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 (三)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 (四)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五)機動車獲得方式; (六)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八)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九)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十)注冊登記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審核資料,檢驗車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建立機動車檔案,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無效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與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提交的資料記載的內容與機動車不一致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的; (五)機動車屬于走私、無進口證明、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或者套用國產車目錄的; (六)機動車未獲得國家生產許可的; (七)機動車為右置方向盤或者將右置方向盤改為左置方向盤的; (八)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屬于利用報廢車輛的零部件拼組裝的; (九)機動車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 (十)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這個你自己看就行了?,F在全國統一執行的是公安部第102號令,各省又針對102號令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或規范(這個要看所在省份),再加上各省市一些特殊要求或政策,這三項加在一起,就是個人所在地機動車業務辦理的全部要求。打電話是問不清這個問題的,倒不如直接說你要辦什么業務或手續,這別人才能答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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