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全責至人死亡賠償標準
2023-11-28 12:05:29
作者:蔡金盛
車禍若導致人死亡,則受害者應獲得的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費用。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喪葬費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以二十年為期限。但是對于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人,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對于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按照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對于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計算到十八周歲為止;對于沒有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計算到二十年為止。但是對于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人,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對于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按照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指的是受害人有法律義務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如果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情況,賠償義務人只需賠償受害人承擔的部分。如果被扶養人有多人,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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