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2、保持安全車距,只針對同一車道行駛的車輛,即對同一車道內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法的后車進行攝錄;
3、安全車距是指后方車輛為了避免與前方車輛發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駛中與前車所保持的必要間隔距離。安全距離沒有絕對的數字概念,它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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