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新法對交管部門有哪些新規定
交通事故新法對交管部門的新規定不少。
首先是更尊重生命,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要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協助。交通警察到現場要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院不能因費用拖延救治。
其次,實行事故現場快速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先行撤離現場再協商。
再者,取消責任認定,注重證據收集。交管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和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載明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然后,改革交通事故賠償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和向保險公司索賠,不再把交管部門調解作為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當事人可請求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還有,路外事故也有法可循,交管部門接到報案后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重新定義交通事故概念,擴大范圍,不僅特定人員違規能造成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也能,且定義和含義與國際接軌。
此外,因事故車輛被交管部門扣留產生的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但通知當事人領取而逾期未領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方面,暫扣車輛期限一般為 20 天,可延長 20 天;責任認定輕微事故 5 天,一般事故 15 天,重大特大事故 20 天;傷殘評定 15 天;賠償調解 30 天;違法行為處罰最長 18 個月。
在完善事故復核程序方面,放寬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的范圍,新增向原辦案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規定,可設立復核委員會,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復核的規定,并告知法院、檢察院。
規范事故處理收費方面,明確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通知領取逾期未領的除外;檢驗、鑒定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嚴禁指定停車場違規收費,賦予當事人自行聯系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
簡化辦案程序方面,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現場拍照或標劃車輛位置后先撤離再協商,可通過手機 app 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交警、輔警可通過電話等方式提供指導,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可快速處理。
強化公開透明方面,推行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擴大公開證據范圍,明確交警處理事故應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在機動車事故定責和賠償方面,汽車借給他人后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賣車未過戶造成交通事故,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好意送同事上班出車禍,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使用人承擔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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