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原則主要有以下這些:
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就是要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對人身損害,要賠償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對于精神損害視情況賠償撫恤金。
按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原則,比如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賠償費用;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賠償費用;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賠償費用;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賠償費用。
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 10%的經濟損失,但總額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 10 個月的平均生活費。
公平合理原則,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和經濟狀況。在計算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等項目時,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
對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主體責任認定方面,比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也要擔責;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在賠償范圍認定方面,“人身傷亡”指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財產損失”指因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等費用、車輛重置費用、經營性車輛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合理替代交通工具費用等,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在責任承擔認定方面,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可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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