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需要行駛證嗎
臨時牌照不需要行駛證。
但需要注意的是,臨時牌照的使用是有條件的。
首先,車輛得是正規機動車,有臨牌,且在臨牌有效期內。其次,必須攜帶機動車發票、合格證原件備查,同時駕駛者得有駕駛證。
在領取臨時號牌時,要按要求填寫《臨時行駛車登記表》,并提交相關資料,比如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進口機動車的進口證明、車輛識別代號和發動機號碼拓印模。
車管所會審核這些資料,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合格后,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并簽署有效期和起止地點。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以下情形需要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未銷售的;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要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比如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如果是未銷售的或因軸荷等原因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如果是購買等方式獲得尚未注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要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受理后,會在一日內審查資料。屬于未銷售等情形,需要臨時上路且在本行政轄區內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進行科研等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因號牌制作原因無法按時核發的,核發有效期不超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對于未銷售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多次申領的,核發不得超過三次。
臨時號牌一共有四種,和我們密切相關的是行政轄區內的臨時號牌和跨行政轄區臨時號牌。前者用于售賣本市的新車,后者用于售賣到異地的新車。新車只要上路行駛,就必須辦理臨時牌照,在取得車輛發票、新車合格證及交強險保單后應及時辦理。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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