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期是多久?
交通事故調解期一般來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 10 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發生后,調解方式主要有自行調解和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機關派駐交警部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如果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后,肇事方不履行,由于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應提交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支付款項的憑證以及協議書原件等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將作出裁判,當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可在簽訂的調解協議生效后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定協議有效后,將制作民事裁定書送達雙方。如果一方不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則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 3 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 10 天時間限定之內。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