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時間有什么規定?
2024-12-06 14:52:46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調解時間是有明確規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 10 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會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經共同簽字后生效;未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調解;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前,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 3 日前通知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時間參加調解,可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新調解時間要在 10 天期限內。通知有關人員調解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要計入調解筆錄。
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車輛所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也可參加。其中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 3 人。
要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比如小王和小張的輕微碰撞事故,很快處理完;但像大貨車和小轎車相撞致多人受傷的復雜事故,處理時間就長??傊?,了解這些規定,能讓大家在處理交通事故調解時心中有數。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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