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哪些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的費用主要有以下這些。
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后續治療費等,以醫院的醫療發票、費用付款憑證、住院費用清單、藥品購買發票等為依據,計算總和。
營養費按營養費每天的標準乘以營養天數得出,要根據年齡、受傷部位、受傷程度等綜合考量,本地一般按 30 元/天計算,得有醫療機構出具的加強營養證明、司法鑒定意見。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的標準乘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為標準,本地一般按 50 元/天算,要有出院小結、醫療發票等證明住院天數的證據。
誤工費分三種情況。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算。無固定收入能舉證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除以 365 天再乘以誤工期限算。無固定收入不能舉證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除以 365 天乘以誤工期限算,所需證據有勞動合同、收入流水、單位出具的收入減少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記錄、診療證明、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護理費按護理人員人數乘以護理費每天的標準乘以護理天數計算。有實際支出的按實際給護工的費用算,沒憑證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務業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算,本地一般按 135.8 元/天算,要有護理費票據、出院醫囑、鑒定意見、護理人員收入證明。
殘疾賠償金,截至定殘之日受害人小于等于 60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 20 年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 60 - 75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 年 -(實際年齡 - 60)】年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大于等于 75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 5 年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死亡賠償金,受害人死亡時小于等于 60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 20 年。受害人死亡時 60 - 75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 年 -(實際年齡 - 60)】年。受害人死亡時大于等于 75 歲,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 5 年。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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