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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車展

    廣州購車限牌政策細則公布:競拍+搖號并行

    2012-07-10 11:09:47 來源: PCauto 作者:陳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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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廣州汽車限購采用有償競拍+無償搖號回頂部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今日上午,廣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試行期內,12萬輛配額車輛將采用有償競拍無償搖號模式分配,同時將擬組建機動車號牌搖號辦公室。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主任冼偉雄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主任冼偉雄

    市交通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冼偉雄同時宣布,增量配額在兩種分配模式中各占一半。在具體的增量配額指標中,個人將占88%,單位占12%。

    競拍收入由本市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線,專項用于城市交通事業支出。冼偉雄表示,無償搖號體現社會公平,有償競拍可解決部分單位和個人的剛性需求。而競拍收入可專項用于發展公共交通事業,這部分專款歡迎廣大群眾監督。

    《廣州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后,每月26號組織搖號,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每月搖號一次,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每兩月搖號一次。搖號時間和地點將提前向社會發布。

    《廣州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以及《廣州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即日起到7月29日將進行為期20天的公開意見征集。相關問題及官方回應請往下看:

    1、公車能參加競拍嗎?

      公車不能參加競拍。當有記者提問,單位和個人是否可以同時申請搖號和競拍。冼偉雄表示,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性單位不能參加競拍,但可以參加搖號,而作為社會企業或個人,即便同時參加兩種模式,也只能通過一種模式獲得指標。

      對已有一輛車想再買多一輛的家庭,目前沒有限制,可參加搖號。對二手車交易過戶的,廣州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學習北京上海經驗,制定出自己的辦法,以適應不同群體的需求。

      2、新能源車直接拿指標:

      根據細則,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以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需在本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而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

      在這里我們需要區分兩個概念,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普通混合動力汽車,它們的區別在于普通混合動力車的電池容量很小,僅在起/停、加/減速的時候供應/回收能量,不能外部充電,不能用純電模式較長距離行駛。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的電池相對比較大,可以外部充電,可以用純電模式行駛,電池電量耗盡后再以混合動力模式(以內燃機為主)行駛,并適時向電池充電。

      因此,10樓網友所說的飛度混合動力版為節能汽車,不屬于新能源汽車,同理,近期上市的奧迪Q5 hybrid quattro雷克薩斯GS 450h、凱美瑞·尊瑞都為節能汽車,都不在直接拿指標的范圍之內。

    新能源車
    飛度混動版不屬于新能源汽車,不在直接拿指標的范圍之內。

      3、舊車換新車不需競拍和搖號:

      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4、對外地車實施一定范圍內的限行:

      冼偉雄同時宣布,將對外地車進行一定范圍內的限行,這是為了避免出現在廣州購車外地上牌以規避政策的行為,確保限牌令取得實效。

      5、市民可通過5種渠道提出反饋意見:

      為方便社會各界對《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市民可在7月29日前通過以下5種渠道向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方式1:登錄廣州交通信息網http://www.gzjt.gov.cn

      方式2:致電交通服務熱線電話:020-96900;

      方式3:傳真至:020-38180290;

      方式4:寫信郵寄至: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廣州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郵編:510405。

      方式5:發電子郵件至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電子郵箱:jwzl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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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回頂部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具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試行指標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為12萬輛,按各占50%的比例通過無償搖號和有價競拍方式分配指標。

      第四條 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通過搖號或競拍方式取得。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國稅、地稅、司法、工商、人社、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條 個人中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增量指標配額的88%,單位中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增量指標配額的12%。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或競拍;

      (三)通過搖號或競拍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新注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第九條 單位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注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華僑和外籍人員;

      (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并在本市連續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提出申請,也可以到指定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到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注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后,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個人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指標,取得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后的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社、質監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和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社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籍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六條 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后,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

      第三章 搖號管理

      第十七條 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每個月搖號一次,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每兩個月搖號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增量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搖號時間或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 搖號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在指定網站上公布。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到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單位未取得增量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個人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參加搖號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窗口進行確認,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超過3個月未進行確定的,需重新辦理指標申請登記才能參加搖號。

      第二十條 申請人通過搖號取得配置指標或者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四章 競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參加指標競拍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保證金,并根據參與競拍情況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所得收入由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每月組織一次競拍。競拍的時間和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競拍過程應當進行全程錄像,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五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應當自《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的代收款銀行繳納競拍成交款項;逾期不繳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該指標重新競拍,并按規定沒收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后,如同時申請搖號登記的,其搖號登記自動取消。

      第二十七條 競拍未能成交或買受人自動放棄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由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收回,順延至下次配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對中小客車辦理車輛購置稅,車輛贈與公證,車輛注冊、轉移登記及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指標證明文件。

      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指標證明文件,經查驗后應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中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贈與公證書、指標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直接申請中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轉移、報廢中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發放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指標證明文件的或轉讓指標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并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中小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中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六條 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按本市公布的新規定執行。

    3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回頂部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中小客車取得配置指標后方可在本市辦理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為12萬輛,通過無償搖號和有價競拍方式分配。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指標配置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以下簡稱指標),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

      第五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

      (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并在本市連續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單位申請辦理登記的條件和內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六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第七條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公布增量指標搖號和競拍結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八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九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

      第十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或搖號成功的申請人,其增量指標申請登記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順延至下一次配置。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下列手續時,應當出示指標證明文件:

      (一) 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 辦理車輛贈與公證。

      對取得指標的,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予以注明。

      單位和個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標證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個人不得重復辦理指標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 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

      第十六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經營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注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指標后,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七條 個人因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并在簽訂銷售合同前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按本市公布的新規定執行。

    4《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解讀回頂部

      《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解讀

      一、 《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出臺的目的?

      答: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運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落實公交優先戰略,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廣州市政府決定從2012年7月1日零時起,對全市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管理,并發布了《廣州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號)(以下簡稱通告)。為組織做好通告的工作落實,特制定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待征求意見工作結束后,我們將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進一步修改完善《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再正式公布實施。

      二、 廣州擬采用何種方式實施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總量控制?

      答:國內城市的車牌增量指標配置方式主要有搖號(如北京)、拍賣(如上海)。目前,結合廣州實際,擬試行“有償競拍+無償搖號”模式。

      “有償競拍+無償搖號”模式:既參考了上海拍賣分配增量配額指標的方法,也參考了北京搖號分配增量配額指標的方法,采用“有償競拍+無償搖號”的模式分配中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對50%的增量配置指標進行有償競拍,對50%的增量配置指標進行無償搖號。

      三、 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的條件是什么? (依照辦法第5條,細則第10條)

      答:個人可以申請配置指標的條件是: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三)持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連續居住五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并在本市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 公務車是否需要申請增量指標?(對應辦法第4、6條)

      答: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本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五、 增量指標拍賣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對應辦法第8條)

      答: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拍賣所得收入由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六、 單位和個人是否可以同時申請參加搖號和拍賣?(對應辦法第6、10條)

      答:除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競拍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同時申請參加搖號和拍賣,但不能同時以兩種方式取得配置指標。如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競拍成交后,同時申請搖號登記的,其搖號登記自動取消。搖號成功的,自動取消競拍資格。

      七、 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多長?能否轉讓?(對應辦法第14條)

      答: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個人不得重復辦理指標配置申請。

      八、 如果單位和個人需要報廢原自有車輛,同時購置新車,需不需要重新申請搖號或競拍?(對應辦法第13條)

      答: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購車但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有何辦理時限要求?(對應辦法第16條)

      答: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注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指標后,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十、 新能源汽車、出租車、公共交通車輛、校車的上牌注冊及轉移登記,是否需要申請搖號或競拍?(對應辦法第15條、細則第36條)

      答:不需要。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以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需在本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十一、 還有何種情況不需要申請搖號或競拍? (對應辦法第15條、17條,細則第36條)

      答: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可以直接申請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十二、 依照試行辦法規定,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履行什么義務?(對應辦法第18條)

      答: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并在簽訂銷售合同前書面提示購車人。

      十三、 實施細則如何劃分各政府職能部門在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對應細則第5條)

      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司法、工商、人社、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指標配置的組織及公示等工作。

      十四、 依照實施細則,單位和個人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額度分別是多少?(對應細則第6條)

      答:個人中小客車指標額度占指標配額的88%,單位中小客車指標額度占指標配額的12%。

      十五、 單位申請參加搖號和競拍的條件是什么?(對應細則第8條)

      答: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三)在本市新注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十六、 多長時間組織一次搖號?(對應細則第17條)

      答: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后,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個人申請指標每個月搖號一次,單位申請指標每兩個月搖號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十七、 在當次搖號中暫未獲得配置指標的申請人,參加下一次搖號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對應細則第19條)

      答:單位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個人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在保留期滿后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3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超過3個月未進行確定的,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

      申請人通過搖號取得配置指標或者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十八、 多長時間組織一次競拍?(對應細則第24條)

      答:指標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每月組織一次競拍。競拍的時間和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布。

      十九、 拍賣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如何處理?(對應細則第27條)

      答:拍賣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由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收回,順延至下次配置。

      二十、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何時會正式出臺實施?(對應辦法第20條、細則第37條)

      答:待征求意見結束后,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將適時正式公布。《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目前計劃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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