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7月1日起實施,司機強制責任險費率掛鉤肇事頻率
據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62號國務院令,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明確要求,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條例》要求逐步實現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該強制保險或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條例》分為總則、投保、賠償、罰則和附則共五章四十六條,自2006年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
條例摘要
出臺時間表
-解讀
首要保障賠償受害人
此次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四大特點。
●突出“以人為本”。將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作為首要目標。
●體現“獎優罰劣”。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駕駛員守法合規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堅持社會效益原則。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
●實行商業化運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原則進行審批,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關于保險公司
1 接“先行墊付”通知須立付搶救費
條例規定,“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可以給被保險人,也可以給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門“先行墊付”通知,核對后,保險公司必須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否則,一旦造成嚴重后果,保險公司將面臨“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最嚴厲處罰。
2 賠償金10日內必須到位
條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理賠程序為:肇事———被保險人、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立即告知具體賠償程序———被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所需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書面說明理由———保險公司確定屬于保險責任,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到位。如超過了10日期限,保險公司的罰款額度最高將達30萬元。
3 涉七種行為可能吊銷執照
條例規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種行為,輕則處5萬元———30萬元罰款;重則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二)未執行規定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關于行人
1 保險金不夠救助基金墊底
為防止出現保險金尚不足繳納搶救費、肇事逃逸等意外情況,條例規定,國家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管理機構一接到交管部門通知,經核對應及時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主要針對三種意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受害人人身傷亡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按照規定,救助基金來源主要有四條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
2 獲賠根據四級責任限額
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共分“四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3 保險糾紛可提起仲裁訴訟
條例將由本年7月1日起執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如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如果對賠償事項引發爭議,共有兩種解決渠道: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駕駛員
1 零過錯享受最低“保費”
《條例》規定,駕駛員違法行為記錄、肇事比率將與保費直接掛鉤,以一年為期限,一年內無違法記錄,次年保險費率將降低。只要駕駛員始終保持違法行為“零”記錄,保險費率將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標準。反之,駕駛員保險費率將逐年提高。如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保險費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數為基準。
2 不貼保險標志交管可扣車
《條例》規定,今后,駕駛員須將保險標志貼在車上,否則,交管部門將直接扣車,并處警告或20元———200元罰款。偽造、變造保險標志,或張冠李戴套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處罰標準將在此基礎上,罰款標準將提至2000元。此外,駕駛員如未投保,交管部門除直接扣車外,還將處以最低保費2倍罰款。
3 未如實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條例》規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險公司需書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天。如五日內,投保人如實告知了重要事項,保險合同將繼續生效。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4 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條例》規定,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5 醉駕及無照駕駛面臨追償
《條例》規定,無照駕駛或醉駕,一旦肇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此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6 臨近報廢車可上短期保險
條例制定了短期保險險種,三種車輛: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北京交管局回應
違法行為掛鉤保費已推行兩年
本報訊 針對條例中“保險費率與違法行為直接掛鉤”條款。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昨晚表示,該規定是最好的“激勵”措施,有助于培養駕駛員的遵章意識。
據介紹,2004年5月,市交管局已與部分保險公司簽定了協議,商定雙方聯手建立“駕駛員行為記錄”互動平臺。交管局定期將駕駛員的違法記錄抄報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其違法記錄,上浮或下調保險費率,以達到“多違法高費率”的效果。
據了解,互動平臺啟動后,確實對駕駛員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由于國家第三者強制保險一直處于呼之欲出狀態,北京脫逃第三者商業保險的駕駛員大有人在,因此,互動平臺并沒有起到預期的“獎優罰劣”的處罰效果。該位負責人表示,強制保險細則出臺后,互動平臺很快就會發揮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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