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先生花幾千元錢買了保險,但出現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是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原來被保險公司授權簽訂保險合同的車商,擅自為馮先生代辦了有免責條款的合同,而馮先生對這一切一無所知。近日,這家保險公司因未履行告知義務被海淀法院判敗訴。
事件: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2004年12月1日,馮先生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車輛損壞。該事故馮先生負全部責任,因此賠償第三者車輛修理費、拖車費共計67071元。因馮先生已在太平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要求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拒賠,馮先生隨之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奇怪:保險單上竟有人頂替簽名
馮先生稱,自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從未看到過免責條款,庭審時保險公司卻明明白白向法院提交了投保單一份,該投保單上寫明保險公司已將保險條款包括免責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投保單上還有馮先生的簽名。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車主馮先生難道忘了自己曾經簽署過的保險合同?
馮先生對該簽名始終不予認可,筆跡經鑒定與馮先生本人的簽名不符。那這個假冒的簽名是誰寫的?是保險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還是另有他情?案情變得有些蹊蹺。
真相:原來車商求快代簽保單
經調查了解得知,之所以會出現簽名不符,是因為保險公司大多會授權車輛的銷售單位在售車時代為辦理銷售保險合同事宜。而售車單位為了收取代理費在辦理投保事宜時一味求快,在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擅自代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原來馮先生的簽名是售車單位代簽所致,這樣保險公司在合同簽署時最終仍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結果:告知不明保險公司被判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太平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免責條款向馮先生作了明確說明,故以其制訂的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法院判決太平保險公司給付馮先生理賠款67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