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車不一定需要傷者同意,分兩種情況:1、雙方就事故的經過、責任劃分、賠償等事宜能達成一致,雙方簽定和解協議,就可以提車;2、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并出具認定書,拿到認定書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車,不需要傷者簽字。在事故認定期間,要對車輛進行檢測,如車速、碰撞痕跡、機動車的剎車是否好用等,都對事故責任的劃分起著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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