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不賠償。以下是相關規定:1。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對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更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運輸缺陷汽車產品的必要費用。2.第二十四條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至1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二)隱瞞缺陷的;(三)被責令召回后拒不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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