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不交車船稅的處罰是什么?所有納稅人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事項。未按規定補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補繳稅款之日起,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即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不得拒絕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未繳和欠繳稅款的,處未繳和欠繳稅款50%至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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