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考試資源,防止“以考代訓”現象,《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一是依次預約三個科目,每個科目可考一次,預約后可補考。未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合格者,應重新預約考試。二。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即共十次考試機會)。如果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生需要從該科目重新參加考試。科目一、科目四預約人數不限。四科必須通過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方可參加考試??荚嚥缓细裾呖芍苯由暾堁a考。之前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效。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