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換駕照是6年。6年內每周期未滿12分的,換發有效期10年的駕駛證。超過一年記滿12分的,仍然可以換發6年有效期的駕駛證。10年駕駛證到期時,每次未扣滿12分的,可以換發長期有效的駕駛證。一般情況下,駕駛員應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天(三個月)向車管所申請換發,有效期滿后一年內仍可正常換發。駕駛證到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注銷駕駛證,重新通過科目一考試才能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到期超過三年的,直接作廢。駕駛證過期不準駕駛機動車,否則屬于無證駕駛。換證的前提是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累計記分未達到滿分。太平洋汽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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