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免檢六年不用開車:1。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第十一條,對非營運車等車輛試行六年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內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下汽車除外)免檢制度;2.對6年內注冊登記的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汽車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繳納或者免征憑證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3.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但如果發生了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周期檢驗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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