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車牌處罰標準: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扣留機動車,扣12分,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處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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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2.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3.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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