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換證可提前30天內抵扣:1。不能提前審驗許可的,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進行扣分;2.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3.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無記分記錄的,免于本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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